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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前總統馬英九涉嫌「洩密」案,最後以總統的憲政職權得以「阻卻違法」為由,判決馬英九無罪;北檢立刻聲明指正法院判決「顯然違背法令」,因此當然會依法上訴。
這個案子,從法律到憲政原則,從政治道德到社會觀感,從二0一三年「馬王政爭」始,迄今四年,案件當事人之一的前立法院長王金平閃過風暴,好整以暇局外觀戰,看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和馬英九打官司,樂得「尊重司法」;柯建銘屢屢開庭以「憲政時刻」之由,強調一定要將馬英九「繩之以法」,不過自訴案一審,馬英九已經無罪,現正進入二審中,這次檢察官起訴馬英九,一審依然無罪,而法官真的把總統的「憲政職權」納入判決理由,柯建銘大概要吐血,他的「憲政時刻」竟換來這個結果。
總統與一般公務員同,都要遵守保密義務
這款判決非常有意思,首先,法官「確認」了馬英九的行為「構成洩密要件」,即使貴為國家元首,他和所有公務員一樣,都有保密義務,不論是「行政不法」或「刑事不法」皆然,換言之,法官認為不能以「行政不法」擺脫「偵查不公開」的約束。法官都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有洩密故意,何以判他無罪?馬英九一再強調的辯護理由遇,「檢察總長黃世銘主動報告此一關說司法案件而獲知上情,基於國家元首憲法上的職權,以及維護司法獨立避免政局不安、社會動盪之責任,就相關案情及事證作瞭解,我是處理緊急公務,不構成犯罪。」馬英九援引了總統的憲政職權,但並無直引第四十四條的「院際調解權」,或許他自己都有若干的猶疑,院際調解權適用於「立法院長的司法關說」嗎?
總統的「院際調解權」是很含糊的概念,過去最常見的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到立法院之前,會由總統召集五院長會議,其實沒有爭議要調解,但要再一次確認總預算的配置,五院都滿意,這彰化二胎個會議在李登輝時代屬「年度例行高層會議」,到了扁馬時代,卻彷彿不再存在。唯真正發生「爭議」時,總統的調解權是否還管用?是大有疑問的,比方說,前總統陳水扁為停建核四、或馬英九為反服貿的行政立法兩院爭議,都不成功。
當法官那家銀行貸款利率最低援引「院際調解權」做為無罪判決理由時,很難不讓人懷疑,此案是立法院長的司法關說案,總統若可以介入調解,其後果若不是如馬英九直接揭發,而是「掩蓋」,又該當何論?
民進黨總召柯建銘、國民黨立委王金平29日於院會臨時會上交談。(顏麟宇攝)
馬柯檢方纏鬥,最終提醒:原來司法難獨立
這一點卻也正是檢察官最為不服之處,理由如其上訴聲明所言,「合法監聽資料自不得流於政治用途,本案無罪判決認可被告得挪移監聽資料至刑案法定用途之外,不啻敲開我國監聽資料自此可供政治利用之大門。」然而,若非黃世銘報告,馬英九哪裡會知道王金平關說?總統獲知司法關說事實,一個是揭露一個是掩蓋,馬英九揭露為的是捍衛司法獨立,即使造成政治鬥爭的事實;檢察官卻認為會成「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諸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」,兩者捍衛的是同一件事,認知卻迥然有異。最尷尬的是,不論是「司法關說」或「政治鬥爭」,在現行法律中都沒有罪刑,馬英九不能以司法關說入王金平於罪,只能「黨紀」處分,最終還處分不了,搞了一鼻子灰;同樣的,檢察官用「洩密」辦馬英九「政治鬥爭之罪」,不也荒唐?洩密罪為三年以下輕刑,被判有罪的黃世銘最終易科罰金,試想,若馬英九若因為黃世銘洩密給他,而也沾上洩密罪,這不知是政治鬥爭還是政治迫害?又或者同樣易科罰金,「政治鬥爭易科罰金」?那就更好笑了。
因為此案,柯建銘比諸綠營或民進黨人,更憤慨於馬英九卸任竟然不用如陳水扁吃官司入大牢,為了讓馬、扁處境相類,柯建銘犧牲不可謂不大,只要此案不結,馬英九固然得疲於奔走法庭,柯建銘就得一再喚醒人們對他捲入全民電通和其他弊案的回憶,也不會忘記他和王金平「司法關說」的事實,當然,還有那些接受關說受命起訴或不起訴的檢察官們。這場「捍衛司法獨立」的洩密官司大戲,最終反反覆覆告訴我們:原來司法難獨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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